新北市總工會各種選舉罷免規則
一、本規則依據工會法及本會章程規訂之。
二、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名額,依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,上級工會代表名額依該會名額分配,由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之。
三、凡屬本會會員工會之基層會員,入會滿一年(新成立工會不在此限,但須成立後三個月內加入總工會),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年滿二十歲者,均享有被選舉權及選舉權。
四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上級工會代表,均採用無記名連記法,並不得使用限制連記法選任之。
五、本會代表人數及資格,依勞工局、勞保局人數為準,如未能實際繳費則其依實際繳費全額換算代表人數,全部未繳費則依本會章程處理。
六、候選人資格均採用登記制,須經當屆代表單一連署法,經四個以上代表連署才能登記參選,所有登記候選人以抽籤方法決定號次後再印入選舉票,由選舉人圈選,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,由選舉人填寫之。
七、會員代表須經選舉前二個月公告,期間為一個月。
八、選舉登記日期及抽籤日期由理事會決定。
九、理事、監事、上級工會代表選舉票均由本會印製,並蓋本會圖記及監選人印章。
十、理事、監事、上級工會代表之選舉,由本會函請主管機關及上級工會派員監選之。
十一、理事、監事、上級工會代表之選舉,因身心殘障不便者,於授票前先行登記由監選人員按其所指定被選舉人代理圈選,其餘一律由選舉人自行圈選,不得代書,否則視為違規廢票。
十二、理事、監事有違背法令或失職情事時,代表大會得議決罷免之,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案。
十三、前條所稱有關理事、監事之罷免,須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,向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申請罷免案,詳列罷免理由,並具正、副本,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即將該項副本通知被罷免人,於送達一週內提出答辯書,一併交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,得予以罷免之,遺缺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理監事之任期為限。
十四、本規則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。
十五、本規則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,再經代表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